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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挖矿的刑期是多少年?运维工程师控制公司电脑远程挖矿牟利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怎样下载imtoken 2023-01-16 22: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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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挖矿会被判几年?运维工程师因控制公司电脑通过远程挖矿获利,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关于安邦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安邦在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经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二楼),用于维护百度搜索服务器。工作方便,越权,通过技术手段在百度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和网络资源,获取比特币、门罗币等虚拟货币,然后出售部分虚拟货币,获取利润10万元人民币。

安邦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京01兴中5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邦,男,31岁(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研究生学历,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辽宁省本溪市名山区。 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捕。他目前被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北京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邦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 2019年1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2019)京0108行初80号),被告人安邦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安邦,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已结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安邦在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服务器操作员,在维护期间,利用工作方便,维护百度搜索服务器,越权越权,通过技术手段在百度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和网络资源获得比特币和门罗币。硬币等虚拟货币,然后卖出部分虚拟货币,获利10万元。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安邦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上述作案过程。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邦退还了1元1.1万元,现被拘留在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认定:

1.被告人安邦的供述、手写供述及交易材料打印件证明:他在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搜索运维部工作,主要负责开发研发部。该程序发布在百度的服务器上,并维护服务器的运行。他无权控制百度服务器,也无权将百度服务器的CPU计算资源上传到哈希网站。它在公司中使用。 IP地址是172.24.168. 145。使用的账号名是安邦的拼音,这个账号是专用的。 2018年4月至今,使用公司发行的苹果电脑上的iterm软件,操作可以控制所有服务器的中控机,然后通过中控机上传挖矿脚本,通过下发批量下载指令iterm软件,允许200多台服务器下载挖矿脚本。挖矿脚本可以将百度公司的计算资源上传到哈希网站。哈希网站通过其上传的计算资源对门罗币进行挖矿有没有挖矿被判的,最终根据其上传的计算资源数量以比特币结算。它将比特币从哈希网站提取到 otcbtc.com 网站,然后通过该网站以 10 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比特币,然后购买他的比特币的人将钱转入他的支付宝账户。目前,哈希网站钱包里大约有1.44个比特币,otcbtc.com网站里大约有1.5个比特币。 2018年7月18日10点左右,他被百度职业道德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叫到了会议室。到达会议室后,他发现一名警察在场,他当场向警方解释了他非法控制百度服务器的事实。

2.证人秦某的证词证明他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业道德建设部负责人。2018年6月初,百度发现,大量服务器通过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异常运行,执行挖矿程序(挖矿程序是指利用服务器CPU的计算资源获取虚拟货币的程序),占用公司服务器。计算资源。百度通过检索后台操作日志发现,操作者为百度搜索运维部高级运维工程师安邦。后台日志显示,安邦从2018年1月开始编写挖矿程序,并将上述程序部署在公司服务器上,非法控制155台百度服务器,获取虚拟货币利润,给百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7万元。由于安邦是百度搜索运维部的高级运维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拥有对百度搜索服务器的操作权限。他通过wget下载命令,然后服务器从他指定的地址下载并运行挖矿程序,然后使用。这些服务器的计算资源用于挖掘虚拟货币。安邦于2016年10月1日加入百度,就职于百度搜索运维部。工作范围为运营维护百度搜索服务器,但无权控制百度服务器上传挖矿软件。 ,百度禁止从事此类活动,因为挖矿软件会占用服务器的计算资源,导致系统运行变慢。

3.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明:被告安邦加入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大厦10号2楼),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9月30日,2019年,具体职位从事服务成本工作。

4.百度公司出具了被控机器的描述、紧急服务详情、发票、报告材料、授权委托书。服务器上有挖矿程序,演员通过账号“安邦”进行操作,通过命令操作服务器执行守护进程发出脚本日志共计299条,覆盖上述服务器中的150台,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009年2月21日,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聘请北京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应急服务,包括:样本提取、样本分析、服务器日志提取、日志分析、溯源、报告撰写、上报至北京网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7万元。 2018年7月,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安邦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委托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5.应急响应服务处理报告证明:2018年7月3日,北京神舟绿梦科技有限公司对大量百度服务器挖矿事件进行调查,发现:百度内部服务器存在挖矿互联网上的行为。挖矿进程的守护程序由账户名为安邦的电脑编译生成。通过抽取样本和分析,在挖矿程序中执行的工作程序是由账户名为安邦的计算机编译生成的。这些挖矿样本文件不是服务器业务和运维所需的文件,执行的与挖矿程序相关的命令也不是服务器业务和运维的正常命令。挖矿程序的时间是2018年1月26日23:4:57,挖矿脚本的最新部署时间是2018年5月30日23:59:55。他们控制的服务器。部署挖矿脚本;安邦账号对所有挖矿服务器具有正常访问权限,攻击者使用该账号登录服务器,通过连接公司内网执行挖矿程序,在正常工作期间部署挖矿程序。结论 该挖矿程序是为账号名为anbang的电脑编写的,利用工作的便利性登录并在多台百度内部服务器上批量部署挖矿程序,利用服务器算力获取虚拟货币(比特币和门罗币) .

6.远程巡查及巡查记录证明: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委托对涉案案件进行调查对服务器和安邦电脑进行远程检查,发现安邦电脑中有虚拟货币交易。被告安邦签署并同意上述检查。

7.鉴定意见证明:北京新诺司法鉴定所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鱼树派出所委托,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3日,数据识别存储在双鱼树派出所送检的光盘中,提取名为“miner.tar.gz”的压缩文件,解压后存放在“miner\woker\tmp\”中,提取1个脚本名为“java_4u3”的文件;经分析,脚本文件在linux系统下运行;通过分析“java_4u3”脚本文件,该文件在运行的计算机上自动解压、创建目录、删除,可以判断该脚本文件非法控制计算机,占用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资源。

8.查封决定书、查获记录、查获物品清单证明:2018年7月18日,警方在百度抓获被告人安邦后,查获了白银现场的硬币。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TOKEN钥匙1个,苹果4S手机1部,苹果6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然后查获以上物品。

9.到案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逮捕被告人安邦。

10.身份证明:被告人安邦的基本身份信息。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邦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安邦虽然为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但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都能如实交代作案过程。因此,应认定其具备如实供述的情节,同时应考虑能够返还涉案款项。违法所得,从轻处罚。

根据判断:

一、被告人安邦被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

二、本案扣押的11.1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中罚款11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获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把TOKEN钥匙,归还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苹果4S手机一部、苹果6 One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被归还被告安邦。

上诉人安邦上诉的原因是:

鉴定意见不够准确,不能认为其编写的挖矿程序在服务器上创建和删除目录。该行为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它承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但认为该行为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安邦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是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能力,所做出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安邦不存在非法侵入,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减刑;三、一审判决将1.安邦违法所得1万元不当定为罚款。

二审期间,上诉人安邦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审查确认。

安邦提供的鉴定意见不够准确,其编写的挖矿程序无法在服务器上创建或删除目录,不能认为其行为是非法控制计算机申诉的理由信息系统。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及其辩护人表示,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能力,作出的鉴定不能作为抗辩的依据。 “脚本文件非法控制计算机、占用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资源”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数据文件中存在自动解压、创建目录、删除目录、自动连接代理进行网络交换等行为提交检查。意见明确,论证过程并无不当,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安邦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对于安邦公司主张承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但认为该行为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表示,安邦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非法侵入,不构成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辩方改判无罪。经查,安邦作为百度的运维工程师,确实进入了公司的服务器,并根据百度的授权对服务器进行操作。因此,进入公司服务器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侵入行为。安邦合法进入百度服务器后,对服务器的操作权限仅限于百度明示授权,但安邦却超越了百度授予的权限,违背了百度的意愿。授予的权限便于未经授权将程序目录添加到百度多台服务器,部署挖矿程序,占用百度服务器计算资源。该行为是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百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鉴于安邦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余台,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安邦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针对安邦辩护人一审判决安邦将1.1万元非法所得不当转为罚款,一审法院经调查,综合安邦的陈述及其他证据认定,该金额为非法获利10万元,一审安邦退还11.1万元。一审法院在没收其违法所得10万元后有没有挖矿被判的,以剩余的1.1万元抵免罚款,并无不当。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鉴于上诉人安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返还违法所得,可以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基于安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法官周卫平

向阳法官

张千雷法官

2020 年 2 月 25 日

廖庆顺法官助理

文员袁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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